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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等四部门联合发文明确:按比例冻结质押股票,允许质权人自行变价股票

时间:2021-03-07 07:59:23|栏目:主板|点击:

本文来自 “上海证券报”,作者:王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近日印发,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四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就《意见》回答了记者提问。

《意见》明确了质押股票新型冻结方式的方案,允许质权人自行变价股票实现质押债权。相关部门负责人解释称,《意见》允许质权人自行变价股票实现质押债权,不仅有利于质权人及时实现债权,而且在质权人实现质押债权解除质押后,也能为后续人民法院执行已解除质押股票提供便利条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意见》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超标的额冻结股票的问题,二是质权人面临司法冻结,质权难以到位的风险。此次《意见》对于保护质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利,维护资本市场稳定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他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等部门构建的新型冻结方式,坚持问题导向,强化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有助于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新型冻结方式坚持比例原则

近年来,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愈发多见。在保全和执行案件中,人民法院冻结债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如果该股票已质押给他人,执行法院往往会尽量多的冻结债务人持有的质押股票,以在实现质押债权的基础上尽可能清偿案件债权,存在超标的额冻结的风险。与此同时,质押股票被司法冻结后,质权人无法按照协议自行对质押股票进行变价,也不利于其实现合法权益。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12月底印发的《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下称《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7条中提出了构建质押股票新型冻结方式的思路。经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中国结算公司等部门就新型冻结方式的技术实现路径进行反复研究,并最终确定了《意见》规定的方案。

一是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当坚持比例原则,避免过度执行。在执行质押股票实现债权人债权的同时,也要尽可能降低对债务人、质权人的不利影响,尽可能降低对证券市场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是服务保障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在《意见》出台过程中,一方面着力解决质押股票冻结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另一方面也充分尊重股票质押市场化运行规则和有关行政监管规则。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目前实践中存在的质押股票超标的额冻结、被冻结股票披露信息不完整以及质权人无法自行变价等问题,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综合各方面意见,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解决方案。

四是依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一方面,《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已被标记的质押股票,人民法院允许质权人自行变价实现质押债权;另一方面,质权人也应当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之下按照一定的方式进行变价。

最大限度降低执行措施影响

相关部门负责人解释称,之所以允许质权人自行变价股票实现质押债权,一方面,因为上市公司股票行情是不断波动的,法院将其冻结后,如果质权人不能按照协议自行变价,不仅会损害其合法权益,而且也会因错失变价良机而最终损害债务人和案件债权人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与其他财产不同,上市公司股票一般通过二级市场进行交易,有公开的交易价格,在人民法院监督下由质权人自行变卖股票,一般也不会存在恶意串通低价转移财产损害案件债权人权益的问题。

《意见》的主要目的是,在不损害案件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使已冻结质押股票的变价方式尽可能回归到市场化运行规则上来,最大限度降低执行措施对质押股票市场产生的影响。

因此,允许质权人自行变价股票实现质押债权,不仅有利于质权人及时实现债权,而且在质权人实现质押债权解除质押后,也能为后续人民法院执行已解除质押股票提供便利条件。

对自行变价有异议可寻求司法救济

刘俊海表示,《意见》的可操作性比较强,比如案件的债权人、债务人对法院准许质权人自行变价行为有异议也可以寻求司法救济,避免质权人的任性而为。

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据此,债权人、债务人对人民法院准许质权人自行变价的行为有异议的,可以提起异议。其次,在人民法院向质权人发放变价款时,债权人、债务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司法解释关于案款分配方案异议和异议之诉的程序进行处理。

各地法院在具体适用《意见》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充分保障债权人、债务人救济权利,依法公正保障当事人、质权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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